自2016年1月1日起,新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正式实施。对比2000年修订的大气法,新版大气法的条文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了八章129条,条文内容增加了近一倍。
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“两控区(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)”扩展到全国,明确分配总量指标,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,并约谈主要负责人。 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强化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监督,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,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,对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。